四、非法超载标准执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云南省交通厅云南省公安厅
2020年4月3日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云南省治超鉴定标准为交通部2017年《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具体识别标准如下:
注意
1.双轴卡车的总重量不得超过驾驶执照上标明的总重量。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两轴组、三轴组、半挂车和全挂车的总质量极限将每两个轮胎减少3吨。
3.标称横截面宽度不小于轮胎的拖车和标称横截面宽度不小于轮胎的汽车列车的总质量极限不得降低。
4.当驱动桥每侧各有双胎,并装有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极限将分别增加1吨;驱动桥为4轴铰接式列车,每轴每侧双轮胎,装有空气悬架,半挂车两轴间距d37吨,总质量极限。
5.如果图例中没有列车类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2016)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6.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进超车超货行为。部署前,暂不检查外部尺寸。
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违法超载。通过收费公路时,运输时间不得给予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通过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处罚。
9.装载标准集装箱的拖车列车的整改工作应单独部署。专项整治前,重点检查车辆和货物的总体质量是否超过极限荷载标准,外部尺寸暂不检查。
10.低平半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整改工作应单独部署。专项整治前,重点是检查和纠正货物总质量超过限量标准和假冒伪劣甲板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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