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新城控股公告
新城控股关于山东济南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纠纷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其中表示“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刘志远村。2015年11月,新城控股的直接控股子公司青岛新城创志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创志”)与济南银丰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房地产”)就村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项目用地为济南市规划局吉国志(我)字[2014]第163号确定的A组
具体合作方式是:银丰地产在转让A集团商业用地时,将为每一地块成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开发。项目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后,银丰地产与新城贾闯合作,增加项目公司资本。增资完成后,银丰地产持有项目公司30%的股权,新城创志持有项目公司70%的股权,项目公司由新城创志经营管理,银丰地产负责配合和监管。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过共同经营项目公司进行合作,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2018年1月29日,银丰地产中标上述地块,但未能履行双方约定的成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的义务。2018年5月,新城创基以违约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保全,要求银丰地产继续履行。随后,山东高院裁定,土地封存三年。
2018年11月9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即撤销银丰地产与新城创志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驳回新城创志要求银丰地产继续履行合作开发义务的诉讼请求。新城创基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变更诉讼请求,并向银丰地产追加罚款人民币5亿元。二审于2019年5月23日开庭。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前,银丰地产于2018年8月提出反诉申请,主张《合作开发协议》因政府原因不能履行,“政府原因”属于《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项,银丰房产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银丰地产认为,《合作开发协议》签约后,在合作地块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政府部门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土地出让方案发生较大变化,导致情况发生变化。
山东是新城控股近年来在“以上海为中心,长三角为核心,向珠三角、环渤海和中西部地区扩张”的“13”战略下布局的重点地区之一。目前,山东有14个项目。至于本案的损失,新城控股表示“经公司综合判断,本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前利润或未来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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