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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车坠河视频

我是 l 第一个知道重庆大巴坠江的 d 。周律师告诉我,重庆的 x 一辆公交车掉进了 e 河里。当时心里闪过两个字:“结束了 g !”

我觉得车里的人活不下去!虽然我们期待奇迹,但我们也知道,救援有时只是 u 为了 q 恢复死者最后的尊严!

后来看到电视新闻滚动救援画面,事件发生时大巴撞向迎面而来的红色轿车,冲破护栏坠入河中. a

至于事故原因,我以为是 w 恐怖分子制造的悲剧!永远猜不到是 m 暴怒过度的“婊子”?"流氓"?"流氓"?你 j 做了 p 什么!其实我应该想到的. s 因为. i 我们看得少吗?

我们总是 y 以牺牲某些人的鲜血或生命为代价来反思或忽略它。往往我们是后者,不然就不会接二连三的成为泼妇,流氓,流氓,悲剧一次又一次的发生。正如杜牧在《阿房宫赋》中所说:“秦人丧己,天下丧;世人哀悼后不闻不问,也让后人为后人哀悼。”正是因为秦人不哀自己,不哀鲁迅,不哀白洋,马项伯才说自己是狗,叫了整整一百年也没把中国吵醒。但你不尖叫吗?总得有人像狗一样为中国人守夜,像狗一样不停地叫。我希望有更多这样的狗,我愿意成为这样的狗,即使我的叫声很小,很少有人听到。

屋里静悄悄的,只有打字的声音。我想再一次向大家呈现重庆公交车坠入河中的事实:

10月28日凌晨5点01分,公交公司早班公交车司机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点50分,他在万达广场的始发站开22路车,沿着22路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已是冉第三次离境。

9点35分,乘客刘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目的地为一号家园亭站。由于道路养护分流,22路公交车不再经过1号家园亭站。车到南滨公园站时,司机冉某提醒1号家居大厅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没有下车。当车继续行驶时,刘发现车已经过了他的目的站,要求下车,但那里没有公共汽车站,司机冉也没有停车。

10: k 03: b 32,刘从座位上起身,走到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解释、争辩,双方争执逐渐升级,互有攻击性语言。

10时08分49秒,车行驶到距南桥348米的万州长江二桥时,刘右手拿着手机打了冉的右脑袋。

10点08分50秒,冉右手打开方向盘,横着拳头打在刘的脖子上。随后,刘又一次用手机打冉的肩膀,冉用右手挡住,一把抓住刘的右上臂。

10时08分51分,冉某收回右手,用右手向左侧猛砸(车速51 km/h),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跨中心实线。与对面红色轿车相撞(车速58 km/h)后,冲向路边,撞坏护栏,坠入河中。

事实上,我想根据我的职业来分析这件事。

先说刘。根据我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断水、爆炸、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主观上讲,本罪可能由故意构成,也可能由过失构成。从重庆公交撞车的监控视频来看,刘的行为显然是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这次事件中,刘作为一个成年人(排除精神疾病的可能性)对公交车司机冉进行骚扰、辱骂和攻击,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事故发生!虽然他不想看到公交车事故,但是他放任了,这显然属于间接故意!由于其间接故意的危险行为,公交车坠入河中,15人死亡!

下面我们来谈谈对公交车司机邹和律师的三点看法:

一、冉还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因如下:作为一名从事交通运输的工作人员,冉应该比刘更清楚,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与他人打架(官方说法是“打架”,但我不同意“打架”这种说法,应该是反击式防御,但不是正当防卫)会导致车辆失控,从而造成事故和灾难。冉某明知在反击和防守中会发生意外,打了刘而造成事件,故也是间接故意犯罪,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冉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主观上讲,本罪是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因过失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并认为可以避免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只有法律规定才负刑事责任。”认为冉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律师认为,冉某的反击和辩护行为有严重过错,导致事故发生,造成15人死亡。即使他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再次,冉无罪。持这种观点的律师认为,冉虽然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专业人士,但毕竟是人。在视频中刘打人的情况下,作为一个人进行反击和防守是一种本能反应。虽然反击自卫不合适,但法律不应该要求一个人的本能反应。不是每个人都有压制人类本能的超人思想

反应。

三种意见,我是那种意见?其实三种意见都是我的意见,但最能说服自己的是第一种,谁让冉某在作为一个人的基础上多了一个公交车司机的身份呢?!我们每个人都是普普通通的人,最本能的人,但也是社会人,是有身份,有职责,有使命的人。

如果冉某还活着被追究刑事责任,我若被他聘为律师,那麽我将会持第二种甚至第三种意见为他辩护。因为这就是人做为人,作为社会人,作为一个职业人的责任与使命。如果冉某能履行好他的社会职责,第一时间停车,第二时间报警,公交车很大可能不会坠江!鲜活的案例就曾发生在我们身边。

某个清晨,深圳的一辆公交车驶出了站台,一个戾气冲天的贱人!无赖!流氓!他要热门法律事件分析下车,司机不让!这贱人直接脚踹司机,司机晃了晃身子,操作车辆路边停车后,操起灭火器就把这贱人逼下了车……(真希望司机师父报了警)。两厢比较,冉某,你没做不到第一时间路边停车,谁让你来当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

冰冷的法律分析犹如那十五具冰冷的尸体,但我们为什么还要再一次面对冰冷!鲁迅先生说:“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现实),敢于直面淋漓的鲜血(生命)。”鲁迅先生还说:“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谁的不幸,除刘某与冉某的13名亡者。有人说,他们是无辜者。可惜,公交坠江之前没有一个人觉得自己有责任去制止刘某!相反,我在网上看到一个网友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某次乘坐公交车,上来一位大妈,因为投币不够与司机争吵起来,随时有发生肢体冲突的可能。坐在司机后边的一个大爷劝了劝这大妈,大妈说少管闲事!大爷来了句,我一个人坐着孤独寂寞,你和司机吵还不如和我吵。就这样,成功转移了大妈的怒气,争吵在大妈一个人喋喋不休的骂声中平息了……(还是希望司机路边停车开双闪后把报警把这大妈请下车,不能将一车人置于可能的危险之境地。)

我想在我继续像狗叫之前,我还是继续进行冰冷的法律分析!毕竟活着的人不光需要感情慰藉,还需要金钱赔偿。但我更希望接下来以及刚才冰冷的分析能让贱人意识到自己是人,能让人意识到人不仅仅是人,还是社会人,是有身份的人,是有社会职业责任感的人!

该说除刘某与冉某之外的13个人了。他们坐上了死亡之公交,是命也好运也罢,总归他们死了。他们死了,他们活着的亲人怎么办?他们的亲人除了悲痛之余,很多人应该开始维权!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的无票旅客。”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公交车公司,黑车一般为黑车司机的运营者或司机本人,在本案中为公交车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13名无辜乘客,由于在该事件中无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其家属可以向涉事公交车运营公司主张相应的法律权益。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当然,涉事女乘客刘某其家属同样可以主张权益,但由于其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其家属的权益主张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析到此,公交车公司要对13名乘客进行赔偿。公交车公司赔偿后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向刘某进行追偿,刘某的遗产将会作为执行判决书义务的财产。至于,司机冉某会不会被认定为工亡,则要看冉某是否最终会被法院认定为犯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其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则其不会被认定为工亡。当然,冰冷的法律解释不应该是最终结果。在我看来,即便冉某不被认定为工亡,公交车公司也应该给予冉某家属赔偿或是补偿。

冰冷的法律分析以及沉重的思考只希望每一个人做人,做好一个社会人,一个有身份的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有人说,我们都在一辆大车上。我说,指不定冉某就是司机,刘某已经上车,你说你该怎么办?!(完)

如何识别财务造假 财务造假手段有哪些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微信官方账号“Prism”(),授权发布。

作者任方圆

编辑|张庆宁

美国东部时间4月2日8时27分,瑞讯咖啡(,)作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自查报告,显示首席运营官与刘健董事及公司相关员工编造的交易总额为人民币22亿元。

瑞讯股价在交易前暴跌80%,收盘下跌10% .

在资本市场用脚投票只是开始。关键在于如何从公司证券法的角度处理瑞幸财务欺诈案,由哪些董事和高管承担责任,公司是否退出市场。

回到瑞讯财务造假的法律视角

瑞幸被嘲笑为“用资本主义羊毛补贴中国消费者”的“良心企业”。作为一个“没有感情的优惠券机”,瑞幸致力于培养国人喝咖啡的习惯。

这个连锁咖啡品牌成立才19个月,可以在2019年5月在纳斯达克上市。2020年1月,通过增持发行可转换债券,又融资11.3亿美元。

随着资本市场融资的容易获得,各方都质疑瑞幸的商业模式缺乏可持续的盈利能力。2020年1月31日,知名卖空机构溧水()在其Twitter上发布了关于瑞幸的匿名报道。

这份长达89页的报告直接直指瑞讯造假、基金会倒闭的商业模式,称瑞讯-Q4业绩数据造假,引发舆论和市场波澜,瑞讯股价一度在盘中下跌超过25%。然而,瑞幸在2月3日发布的回应公告中否认了该报告的指控,称其具有误导性和不真实,该报告的论证方法存在缺陷,没有确凿证据支持,指控是没有证据的猜测和恶意解读。

然而,一些律师事务所已经发起了针对瑞幸虚假陈述的证券集团诉讼。比如2月13日律所发出征集通知。2月14日,该律师事务所宣布将代表全球投资者对瑞幸发起集体诉讼,并在美国联邦证券法框架下为瑞幸投资者追回经济损失。

4月2日,瑞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报告并披露公告称,从2019年第二季度起,刘健、首席运营官、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相关员工开始从事包括编造交易在内的不当行为。初步估计,从第四季度开始的编造交易总额为22亿元,期间费用大幅膨胀。

负责调查的专门委员会已经向董事会报告了上述情况。该公司仍在评估此类欺诈交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总体影响,并建议投资者不再依赖以前公布的财务数据。

从瑞幸公告开始,从法律角度讲瑞幸的故事才刚刚开始。了解公司证券法下的一些制度和安排,更能了解瑞幸的故事。

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运营官难辞其咎

在瑞幸发布的公告中,有几个不同的主体,如由独立董事组成的专门委员会、接受调查报告的公司董事会、被指控领导舞弊的首席运营官刘健。

当关于“瑞幸金融诈骗”的报道不断被推到读者眼前时,如果你问一个问题——“谁在造假?”可能是嘲笑,答案很明显。但这个问题与其说可笑,不如说很重要。

公司是一般参考。虽然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但绝不是简单的“单细胞”的东西。它是一套运行机制,由不同的层级组成,由一组权威机构运行。因此,对于财务舞弊,法律需要通过公司抽象的“外壳”来分析内部组织层面和每个层面内的个人角色,并分配各自的责任。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上市公司不同层次的运营中。纵向的委托代理关系是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CEO为首的管理层和下属部门之间有层层授权。

在这个授权网络中,为了运营效率,董事会正是这样一个公司的权力中心,负责管理公司,监督公司人员,从而保护公司的利益。瑞幸公司董事会组成如下:董事长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兼首席执行官钱、董事及刘健等六名董事、两名独立董事托马斯。梅尔和邵。

随着公司经营权的不断下沉,董事会的实际角色也在发生变化。很多公司董事都是兼职的,几个月才见一次面。一些公司的专职CEO已经成为具体运营公司的主体,董事会也日益成为“监督者”的角色。

首席执行官可能会在其他董事会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自己的表现伪造商业数据。

因此,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公司的CEO和CFO必须保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告“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违反本规定的,可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及相应的罚款。

罗森律师事务所(RosenLaw)创始人劳伦斯罗森(Lawrence Rosen)告诉《棱镜》,除瑞幸公司外,瑞幸首席执行官钱和首席财务官李克夏克尔也将被列入他所代理的集体诉讼被告名单。该律师事务所在2月份披露的投诉中指出,考虑到公司部分高管的职位,他们能够了解到未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并可能判断之前的财务报表存在误导,因此应对财务欺诈负责。

董责任险:管理层的“保护伞”

除了CEO、CFO和首席运营官(刘健),还有一系列关于瑞幸董事会可能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从目前的案件信息来看,是其他董事已经知道甚至参与了业绩造假,还是明知有业绩造假却心照不宣?

是因为董事会内部意见不一,还是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部门发现问题并提出质疑?

还是泗水发布的报告引起了足够的轰动,以至于董事会和外部审计师都无法忽视它并决定展开调查?

这些疑问都是厘定瑞幸造假一案其他责任主体的关键。

但法律可以明确的是,董事会成员之间,以及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并非当然的“包庇者”与“共谋者”。每一个董事会成员,其作为董事的个体性的勤勉尽责义务,以及各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看门人”的勤勉尽责义务,均要求通过采取调查或表达异议的方式,以“独立”“中立”与“公正”守卫公司的利益。

如果上述成员未能做到这一点,就要面对未能勤勉尽责的潜在责任风险。对于造假,无法简单以“公司造假”“管理层造假”定论,在公司的运作中,负有责任的各方主体都非完全无辜的“雪花”。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管理层在面对法律规制时的周旋之策。

在美股上市过程中,董责险已经成为标配,全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董责险主要承保公司和/或董事高管因证券集体诉讼、监管调查、股东派生诉讼、不当雇佣行为等索赔而遭受的损失。目前尚不清楚,瑞幸是否上述管理层是否购买了董责险。

特别委员会是个什么组织

对于董事会的成员构成,震惊美国资本市场的安然财务造假丑闻之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强化了独立董事的作用,之后纳斯达克的上市规则强制要求公众公司董事会要具备一半以上的独立董事。

尽管独立董事在提升董事会运作效率与整个公司治理上的作用不乏争议,但独立董事在董事提名、管理层利益冲突交易、高管薪酬以及审计师选任等方面有着重要的“程式控制”意义,独立董事的多数性存在,至少为强化董事会监督职能提供了“人员独立”的基础。

独立董事占多数席位的要求也存在着例外。纳斯达克的上市规则允许外国发行人采用“母国实践”(homecountrypractice),而排除多数独立董事的规则适用,故而瑞幸咖啡在上市时,8名董事会成员中只有2名是独立董事。

正是独立董事领衔的特别委员会,完成了瑞幸财务造假的初步调查工作。这究竟是个什么组织?

随着董事会运作的精细化,一般会成立一些下属专门委员会,处理某一领域内的特定职责,如审计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在出现重大财务风险、审计机构提出公司存在潜在不当行为或内控不足、举报人提出对公司董事或高管的指控,以及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等情形之下,董事会特别委员会浮出水面。

在权限上,特别委员会是董事会运作的一种形式或者一部分,由董事会决议临时创设,并取得对某一事项进行调查的授权,当然也可以包括无需经由董事会特别批准而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

尤其是关涉公司高管或董事的不端行为,有两位以上与案件无利益冲突的独立董事组建特别委员会,可以相对更好地隔离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董事之干预,从而使调查更为独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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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委员会还可以雇佣专业顾问协助自己进行调查,而雇佣专业顾问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例如在瑞幸案中,特别委员会聘请了独立的法律与审计机构。

特别委员会可以搜集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有关雇员进行访谈,以及有权让存在利益冲突的非独立董事在调查中回避。特别委员会可以在报告内建议公司颁布新的合规规程、改善内控程序、解雇某些参与不当行为的高级或低层级雇员等。

特别委员会的调查与后续采取的一系列救济措施以及主动报告行为,都可能被SEC视为有效合规的一部分——尽管不当行为已经发生了,但自省自改的有效进行可被认为合规机制仍在有效运行,而有望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财务造假到欺诈发行

尽管瑞幸通过虚构交易财务造假的事实已经明确,但预估后续具体的法律责任承担依旧十分困难。

一方面,目前在事实层面尚缺乏具体细节信息。例如,瑞幸在对美国证监会的报告中提到2019第二季度开始伪造交易,而瑞幸上市正是在2019年5月,尽管瑞幸招股说明书仅披露了截止2019年一季度的财务数据,但是否会触发IPO阶段的欺诈发行有待考证。

潜在的风险是,对瑞幸的集团诉讼起诉事由范围,可能从财务欺诈扩大到欺诈发行,瑞幸自身的退市可能性剧增。

另一方面,美国联邦层面关于证券欺诈法律责任的条款体系纷繁复杂,援引哪一条款进行起诉的构成要件均不相同,关涉到原告主体资格限定,实施者、协助者与教唆者,以及上市公司、审计师、承销商等不同的被诉对象,明知或重大过失等不同的证明标准,过错或无过错的归责方式,连带或比例的责任承担方式,能否通过某些事由加以豁免以及不同的赔偿范围等。

例如,作为一般的反欺诈条款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节以及该法案下的10b-5规则,其生命力源于其宽泛的表述并留下充足适用空间,任何人从事下述与证券欺诈有关的行为都将是违法的:采用任何策略、计谋或技巧进行欺诈,或对重大性事实进行虚假记载或遗漏某项重大性事实,或参与任何行为、实践或商事行为而构成对任何人的欺诈或欺骗。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807(a)节则在模糊宽泛的表述上更甚一步,严厉之余还有待实践的不断明确;民事程序方面,1995年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对具体的诉讼提起做出限制。同时,条款的运用在具体案件中还会受到法官释法的影响。

关于瑞幸证券欺诈案的救济方式与责任类型,大体路径可以明确——除证券集团诉讼的私人索赔救济外,SEC后续可能对瑞幸启动行政执法与诉讼程序,并且前期公司的自我调查与处置过程也可能被SEC在民事罚金诉讼程序中加以考虑。

刑事责任上则可依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高额的刑事罚金只是其一,故意进行证券欺诈将可能面临最高25年的监禁。

瑞幸财务欺诈案的法律故事,这才刚刚开始。

(《棱镜》作者康路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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