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3号)文件规定,结合湖州市实际情况,对湖州市2020年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7月份开始新的缴费基数。
一、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1.个人缴费基数下限
2020年湖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将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3322元。付款是指数据的实际计算。
2.个人缴费基数上限
2020年湖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根据2019年浙江省所有社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正常调整,即人民币/12月*300%=人民币。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每月社保费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根据最新社保基数,以最低缴费基数3322元、单位伤害率0.2%为例,计算参保人员社保缴费(单位:元)
三、湖州市个体劳动者(无雇工和灵活就业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
湖州个体劳动者可以选择3322元至100元之间的任意缴费基数。同时,为方便操作,2019年选择原一到五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此次调整后将自动对应以下一到五缴费标准。社保信息系统全省集中后(2020年8月3日以后),新参保的个体劳动者和需要申报上一年度实际收入的参保人员,可按用户自定义缴费基数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参加保险,或按上一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的固定比例缴纳。
注: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长期参保利益。养老保险要多交,长期的要多交。被保险人必须合理选择缴费档次,按月缴纳社会保障费。缴费标准调整后,要求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代扣社保费用,不影响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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