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即将挂牌,管辖哪些案件?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16日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为即将上市的北京金融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制度保障。
据悉,该规定共13条,明确了北京市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范围,划分了北京市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
明确规定北京市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六类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第一类是按照最新民事案件规定列举的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商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担保、保理、金融贷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
第二类是现行民事诉讼事由规定中未包括的新的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由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及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金融业务引起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第三类是涉及金融机构的公司相关纠纷;第四类是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第五类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第六类是申请承认、承认和执行港澳台及外国法院的判决。
根据规定,与境外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相关的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纠纷,由北京市金融法院管辖。同时,北京金融法院对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选定层级上市公司的证券纠纷行使跨区域集中管辖。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的相关案件以及与北京市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相关的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市金融法院管辖。
关于行政案件,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务院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发生的第一审金融行政纠纷,应当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由北京市金融法院管辖。
同时规定明确,北京市金融法院执行一审民商事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的生效判决和金融仲裁裁决;审理与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有关的案件,以及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复议和执行异议有关的上诉案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提起的非诉讼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由上级北京市金融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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