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监会网站
本次修订对上市公司“热点”和董的“非保真”定期报告做了针对性安排。修订内容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董异议陈述制度、细化中期报告要求、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中国证监会表示,修订后的《信披办法》将于5月1日生效,上市公司2020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将继续适用修订后的《信披办法》。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两市在业务规则层面做好季度报告制度安排,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分析师指出,此次修订意义重大,应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监管实践中形成的成熟制度和有益经验,将其提升到监管层面,有效完善信息披露监管规则,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资本市场透明度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中正君为你统计这次改版的亮点。
突出一个
严格防范“热点”
此次修订的一个主要重点是完善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简明、清晰、易懂的原则,完善公平披露原则。
2.完善自愿披露制度,细化自愿披露的具体标准,明确自愿披露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原则,强调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得用于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进一步规范自愿披露。
3.细化披露媒体要求,按照新《证券法》规定将指定媒体改为指定媒体,同时明确只需在纸质媒体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摘要,其他内容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要求的报刊上披露。
亮点2
严厉打击“不忠实”
《信披办法》从两个方面完善定期报告制度。
一方面,着力完善上市公司董事高异议陈述制度:
1.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须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2.如果明确董事和监事不能保证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有异议,应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和审查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3.强调董在发表意见时应遵循审慎原则,不应滥用异议陈述制度。董仅对定期报告的内容发表意见,当然不能免除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责任。他最终是否承担责任,还是要看他是否勤奋、尽职尽责。
另一方面,确定定期报告的范围。根据新《证券法》的要求,很明显,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信披办法》没有规定季报的内容。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将由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界定,以确保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不会减少。
亮点3
提高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时间
《信披办法》细化中期报告要求,补充完善重大事件情况,引用新《证券法》第80条第2款规定的重大事件,补充完善其他重大事件。
同时,完善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时间,明确当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上市公司将触发披露
三是强化中介机构“把关人”责任,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专用文件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表达专业意见。加大证券服务机构保存工作底稿和配合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的义务,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要求。
亮点5
提高监督执法效率
为了提高监管执法效率,《信披办法》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了相应的规范:
一是完善监管措施类型,补充上市公司监管领域常用的监管措施类型。
二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审查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表示不能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者在定期报告披露时有异议。
同时,《信披办法》在“补充规定”一章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此外,《信披办法》删除了发行阶段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认为证券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在相关发行监管制度中已经有所规定,更加全面。
分析师表示,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从外部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也有助于投资者充分获取信息,做出审慎的投资决策。
编辑:徐晓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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