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号文件和省、市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城镇居民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以一个子女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按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以一个子女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如果你没有登记结婚,生了二胎,你就是城市居民。对男女双方,按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性征收两倍的社会抚养费;如果是农村居民,男女双方按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性征收两倍的社会抚养费;未登记结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一、二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4.配偶生育另一人,属于城镇居民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男女双方各征收六倍的一次性社会抚养费;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当事人男女分别按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五、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首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30%。
六、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违约之日起,每月加收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本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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