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报》新闻评论143号
本期主题
是挪用还是抄袭?
闫培达/当前规划
【编者按】近日,四川美术学院教授叶永青临摹比利时艺术家克里斯蒂安希尔文(Christian Hilvin),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话题。后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叶永青说西尔文是一个对他有“深刻影响”的艺术家,四川美术学院也发表声明,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来调查此事。说到抄袭和抄袭,人们往往表示愤慨。但在艺术界,由于艺术本体的特殊性,如艺术情感、艺术语言、表现形式等,抄袭、抄袭与移植、挪用与借鉴之间从来没有划清界限,这也使得抄袭者和抄袭者往往无所畏惧,借口借鉴和挪用为抄袭正名,而被抄袭者却感到无能为力和无奈。那么,中国当代艺术经过30多年的发展,今天是否可以准确定义挪用和抄袭?挪用的基本概念和规则是什么?在本综述中,请相关专家讨论这一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叶永青的抄袭现象
杜宏毅
我不知道叶永青为什么抄袭比利时艺术家希尔文的作品,这是如此明显的非法侵权行为。许多行业巨头和批评家只是在道德上谴责它。连李显庭都认为抄袭是道德问题。叶永青只需要道歉。可见中国艺术界的法律观念已经冷漠到了极点。在这么大的环境下,抄袭侵权频繁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像叶永青一样,抄袭别人的作品并签名出售,在没有任何鉴定的情况下,可以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抄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已经涉嫌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必须承担《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而且我国《刑法》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的,有大量违法所得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况且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外国人的版权在中国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为了尊重友好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叶永青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简单的道歉。
叶永青将他人作品作为“原创艺术作品”进行复制的销售行为不仅侵犯了比利时艺术家希尔文的版权。根据我国《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合同欺诈或消费者欺诈。收藏家之所以喜欢叶永青的作品,是因为他们有知名原创艺术家的声誉作为保障,他们购买高价的原创艺术品。现在抄袭已经曝光,叶永青的个人声誉已经崩溃,他的作品被证明是“赝品”,被高估的商业价值的原作已经不存在,收藏家们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显然,这一切都是由叶永青虚构的“原创”骗局造成的,不应该由收藏家来支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收藏家在返还原画款后,完全有理由要求获得所购作品原价三倍的赔偿。
当然,比利时艺术家希尔文和收藏家是否会通过合法渠道维权完全在自己手中,其他人无权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叶永青不必承担责任。在现代法治社会,遵守国家法律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显然,叶永青的抄袭不仅挑战了人们的道德认知,也严重践踏了国家的法律权威。我们完全没有必要站在道德的高度去评价一个人,但是作为一个美术学院的教授和著名艺术家,叶永青难道没有一点法律底线吗?如果他愿意做一个负责任的人,履行作为一个普通中国公民的职责,就应该主动去弥补自己的错误,而不是像大家要求的那样去道歉。至少应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通过回购和销毁涉嫌侵权的作品来消除不良影响,并与原作者沟通以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可能有人会认为,如果被侵权方真的要上法庭解决问题,就要考虑诉讼时效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最长为20年不知侵权。叶永青的一些作品是20年前创作的,这显然超过了最长的时间限制。然而,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近年来,叶永青一直将自己的早期画作视为代表作,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提升个人影响力。他作品的售价随着他的价格而上涨。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他利用自己的名气不断给作品注入商业价值的过程,同时他的侵权行为也在继续。因此,最长期限应从作品(包括复制品)最后向公众展示之日(即侵权最后发生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作品制作之日起计算。
退一万步说,即使没有被侵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起诉叶永青,司法部门也无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他自己更不愿意主动承担责任。那么,这件事应该忘记吗?毕竟,叶永青不是独立艺术家,而是四川美术学院教授。四川美术学院能让它影响声誉吗?我还记得上次Xi安美术学院的一位副教授被抄袭后,学校很快开除了他。叶永青的行为不仅严重得多,而且违反了中国的许多法律法规。
当所有人都在道德高地一致谴责叶永青时,作者想再次强调,这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公然侵犯。我们不能强求别人道德意识高,但我们可以提出问题,谴责任何违法侵权行为。艺术永远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艺术家无论如何追求个人自由,也永远不能随意破坏国家法律秩序。维护法律尊严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情,更需要每一个公民共同抵制违法行为,让这种共同侵权行为逐渐消亡!
(本专栏文章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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