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生前的照片
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国女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中野区租住的公寓内被杀害。
据日本警方称,江歌的头部被锋利的刀片割伤,伤口长达10厘米。事发前十五分钟,江歌还报警说公寓外有可疑人员。
然而,当警察到达公寓时,他们看到江歌躺在血泊中。江歌在被送往医院后不久就因重伤死亡。
2016年11月24日晚,日本警方报告称,他们以谋杀罪对中国男学生陈世峰发出逮捕令,指控他杀害中国女学生江歌。
嫌疑人陈世峰是山西人,就读于日本东京大东文化大学中文系,是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他怀疑自己因为拒绝刘鑫提出的分手要求,曾多次骚扰江歌和刘鑫。
2016年11月7日,因恐吓被日本警方逮捕。2016年11月24日,东京都警察局向法院申请对涉嫌谋杀的嫌疑人陈世峰发出逮捕令。
刘鑫微信朋友圈有大量与江歌的照片(右)
被谋杀的中国女孩江歌于1992年出生在山东青岛。2015年,江歌开始在日本语言学校留学,2016年进入日本何西大学第一年研究生学习。他遇害时才24岁。
案例进展
随着审判的临近,日本池袋姜木举行了请愿签名活动
据日本《中文导报》报道,2016年11月3日,在日本东京何西大学就读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其好友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杀害。
一年后,江歌血案即将开审,为了请求日本法院判处陈世峰死刑,2017年11月12日下午,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和许多中国留学生志愿者聚集在东京池袋溪口公园,征集民众签名支持。
据知情人士透露,江秋莲于当地时间11月4日抵达东京,随后开始了一系列签名请愿活动的准备工作,包括在社交网站和软件上发布信息,其中有十多名志愿者加入,帮助制作展板、展示卡等家电。
前来签名的中国人安慰江歌的母亲
活动当天,大批华人聚集在池袋溪口公园签名,大家有序排队,签名,拥抱,安慰江歌妈妈。
江秋莲在接受大家的声援和同情的时候,对日本的华人表示了感谢,说没有那么多好心人的帮助,她很可能就和江歌一起走了。现在看到这么多同胞的鼓励和支持,她有信心能继续走下去。然后,她还提醒大家在外面的时候要注意人身安全,以免再发生像江歌那样的悲剧。
据报道,陈世峰谋杀江歌的案件将于当地时间12月11日至15日在东京地方法院公开审理,姜木将留在东京,直到审判结束。
江歌案的几个核心问题
近年来,在新西兰、美国等地,中国人不时遇到刑事案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关于域外刑事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国际条约和中国法律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记者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逐一回应。
属地管辖原则是什么?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的有关规定,一国公民在另一国实施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犯罪发生国法律优先的原则处理。
即犯罪发生地国家有优先管辖权。
以发生在日本的江歌案为例。即使嫌疑人和被害人都是中国人,也会按照属地原则和日本刑法进行审判。属地原则也被称为选择域外犯罪适用管辖权的“黄金原则”。
因此,当中国人在国外受到犯罪分子侵害时,应及时报警,向当地司法机关陈述犯罪事实,并做出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到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就江歌案而言,
如果刘鑫的前男友在日本受到刑事处罚,我国司法机关仍然可以依法享有起诉权。
但行使起诉权的一个充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回国。犯罪嫌疑人本人在中国的,才能适用刑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由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出境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本案,如果刘鑫的前男友回国,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由他离境前的入境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被害人姜哥离境前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犯的罪不能引渡到中国审判吗?
看了江歌妈妈和刘鑫见面的视频,很多网友提出了引渡的话题。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发生地国家审判前回国的,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无论我国是否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引渡协议,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国籍,就不会被引渡,即
“国民不引渡”原则。
相反,如果嫌疑人在国外,无论双方是否签署双边引渡协议,都应首先适用属地原则。
人民日报评论
江歌案:法律事件与道德事件
这个案子的法律事实还不清楚,但道义上的是非曲直是值得的
讨论。道德评判与道德审判的界限在哪?舆论介入与舆论审判的平衡点在哪里?我们共同追求的正义应该以道德法律热门话题事件什么样的方式实现?
人民日报评论部几位同事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
“可以分成两个事件:法律事件与道德事件”
B:案发至今,其实产生了两件相互关联但又彼此独立的事件:一件是江歌被害案,这是法律事件,由日本管辖,当然也有专业人士指出,可根据中国法予以追诉;另一件是刘鑫及其父母在案发后的表现,这是一个道德事件。目前网上讨论集中在后者,这是触动大家敏感神经的关键,刘鑫一家的事后行为击穿了大部分人的道德底线。
D:这个事情确实有两个规则时空。第一个时空在犯罪现场,法律来审定刘鑫是否存在作为义务、是否存在不作为。脱离了犯罪现场,人们其实在辨析是否存在道义上的不作为。显然,刘鑫存在。人们用道德谴责刘鑫及其家人,也是对社会应有之善的反向保护。因为,法律只是底线要求,在法律上不陷入不作为,并不代表在道义上可以不作为,人们将这件事情放在了更大的正义观之下审视。
X:公众情绪几乎一面倒,是事实。大家为什么会愤怒?很大程度并不仅仅因为刘鑫见死不救,而是好友被男友刺死后,媒体所报道的她和她的家庭的种种表现。这或许恰恰是江歌母亲至今还在四处奔走、求助的主要原因。大家希望这个案件得到公平、正义的审判,更希望当事人在感情上给予受害者家属回应。这不只是作为受害者好友应尽的道德义务,也是基于人的本能、本性的分内事。
“质朴的正义感有意义有价值,但也有局限”
T:围观群众有一种朴素的直观的正义感,也能对人心世道做出自己的判断,这是道德观的基础,也说明是非曲直有一种直观的、基本的判断标准。不过具体到个案上,不单指江歌刘鑫这个个案,而是所有的个案,我们评价时,或许都还需要更多审视复杂微妙的情境,防止简单粗暴的情绪,哪怕这种情绪是以正义之名的。
C:确实如此。社会的道义声讨当然需要,但是需要明白,对道德的审视,不能替代法律审判,这是启动所有道德话题的根本前提。出了位,不管理由多么高尚也都可能陷入危险。当然,群情激奋并不是“不能理解的”。道德绑架不可取,但要分清是老百姓的人之常情,还是恶意的推波助澜,因为“反道德绑架”可能也会变成简单粗暴的棍子,动辄把正常的情绪与键盘侠混杂起来,事实上也可能成为道德绑架。何况,所有的道德问题,都需要放在一个具体的国家与社会之中。我国有自己的公序良俗,中国传统道德水位很高,这件事触痛那么多人,说明人心向善。
Y:我担心一些这样的舆论倾向:因为江歌的善良被恶报,所以宣扬无需善良,比如用极端的情绪表达,将众人带向“好人没好报,干嘛做好人”的逻辑。如果这样,那么公共讨论不仅没有提升道德水位,反而会让更多人陷入道德困境与道德焦虑。
L:虽然分事后与事中,但公众的愤怒情绪还是和案件本身息息相关的。不妨回到现场。案子里似乎藏着伦理困局:一个人在身处险境时,能否因保命而妨碍别人求生?比如,两人同时落水,只有一个救生衣,先抢到救生衣的人,是否应为被淹死的人负责?就江歌案来说,还有个特殊的地方,凶手的杀机或在于刘鑫,作为受益者,她能否完全免责?
G:都在骂刘鑫,但陈世峰呢?现在,对单身妈妈失去独女的同情,对冷漠对待被害人母亲的愤怒,构成了舆论谴责的两大主题。其实,这场讨论的对象中,最不该缺席的是行凶者。令人担忧的是,舆论一边倒的压力可能会给刘鑫出庭作证增加许多阻力;私下和被害人亲属见面,也许会成为对方辩护律师的把柄来否认唯一目击者的证言效力。我们期待法律制裁行凶者,这也应该是舆论关注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点。
“法律与道德,都是对出格行为的纠偏”
F:“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还有一个问题,对于舆论道德谴责的压力,有些人也许早已经自我原谅、麻木不仁了。我们说,“法律是底线的道德”,就是要把那些突破人伦底线的行为,纳入到法律规范惩治的范围中来。社会治理是一个综合工程,需要多方发力、多管齐下,包括法律,也包括道德。
P:无论法律规范还是道德规范,都可以看作对人类出格行为的纠偏,只不过法律是对肉体的惩罚,道德更多讲世道人心,前者约束力明显高于后者。刘鑫不妥的行为可能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也许逃不出道德的负面评价。这样的讨论无可厚非,甚至有助于警示我们:当面对刘鑫所处的境地时,应该采取怎样的选择。但通过这次舆论风波,我们发现互联网时代,更加开放的舆论场中,由于潜藏极端化的情绪和表达,已经超越了仅仅是判断式的道德评价。如果由于法律背后由于有强制力,因此要对公权力作出限制,那么在今天,互联网汇聚“民意”所形成的强大“权力”,是不是也该受到某种节制?
Z:这让我们从更大的范围反思法律。现代社会无疑是法治社会,依靠法律保护公众权利、实现整体的正义。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基本途径,但并不是实现正义的全部,还需要用公序良俗、舆论监督和非正式制度来对法律的作用形成补充,以更大程度地捍卫正义。事实上,在传统社会,伦理道德、乡规里约以及熟人社会的舆论,都是对正式制度捍卫正义的补充,一个人作恶即便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熟人社会的议论以及几千年沉淀下来的无形规则也会让一个人受到严厉的惩罚。这是现代法治社会需要传承而不是舍弃的正义捍卫途径。逝者安息的前提是坏人得到惩罚,正义的伸张同样如此。
另外,据北京青年报11月15日报道,来自青岛的一名潘姓女士因此“躺枪”,从11月12日到现在,已经接到过超过2000个骚扰电话和数百条辱骂短信了。
“我们和江歌都是山东青岛人,看到新闻,也很同情江歌和她的母亲,但广大网友这种不负责任的方式,实在给我和家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希望大家能够停止呼叫132开头,尾号是0636的这个号码,我们不是刘鑫本人或她的家人。”
另起一段,江歌之事确实令人心痛,但也提醒网友们将正义之剑交于法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愿逝者安息。
团团课堂(150)
群团组织不能坐在机关里做工作,而是要摆脱文山会海、走出高楼大院,群团干部特别是领导机关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争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忠实践行者、党的群众路线的坚定执行者、党的群众工作的行家里手。
——《在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7月6日)
本期编辑|胡小清
受到道德谴责 道德上谴责
你需要特别立法来禁止虐待动物吗
动物虐待的频繁发生只被视为公共道德的丧失
虐待动物和传播虐待动物的图片和视频,无论是针对个人的、有组织的还是工业化的,本质上都是暴力行为,对整个社会都有毒害作用
虽然国内专家学者多次呼吁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但中国的市场经济、社会制度和人文环境与其他国家不同。在反对虐待动物已经达成社会共识的前提下,是否立法禁止虐待动物存在较大争议。
动物保护涉及产业发展、民族习俗、宗教习俗、伦理道德等诸多复杂因素。全面提高动物保护水平仍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近日,有网友爆料,四川广安一男子凌晨3点持刀虐狗,并向当地遛狗小组发视频。视频中,一只大白狗蹲在角落里,脚底下流着一大滩血,一个人不停的对着狗吼。后来,据宠物医生说,这只狗被刺伤了两条颈动脉,一条在后脑勺,一条在下颌。多次休克,输血抢救。
第二天,警察介入。后来那个人在视频里哭着道歉,说狗脱离危险了,现在很后悔。
事实上,类似虐待动物的事件并不是个案。某网络平台播放虐猫吸引眼球,用开水锅煮猫.在很多事件中,伤害人的手段是残忍的,虐待动物事件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针对动物的残酷虐待时有发生,不仅对动物造成伤害,还对公众造成精神伤害,已经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许多国家都有禁止虐待动物的法律或明确的法律规定。
据一些业内人士透露,虽然国内专家学者多次呼吁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但中国的市场经济、社会制度和人文环境与其他国家不同。在反对虐待动物的社会共识已经达成的前提下,是否立法禁止虐待动物存在较大争议。
遗弃和虐待动物经常发生
暴力毒害整个社会
虐待是指“用残忍、恶毒的手段对待某些人或事物”。对动物的身体虐待也通常被理解为虐待动物。“剥活体皮”、“生吃猴脑”、“活捉熊胆”都是虐待动物的表现。
近年来没有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早在2012年,上海一名女子收养一只猫后,因各种虐待回家。事发后,她身边围了很多爱猫人士,门上贴了一张谴责虐猫的海报。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虐待动物可分为主动虐待和被动虐待两种。脚踩高跟鞋、火烧等虐待动物是主动虐待;被动虐待通常是由于对宠物的忽视和照顾不当,如脱水、饥饿和不适合动物的生活环境。
在网上搜索以“虐待动物”为关键词,可以看到很多关于主动虐待动物的新闻。
2019年11月,有网友爆料,浙江省宁波交通职业技术学校的管家从天上扔下一只狗,死在学生面前。
2020年1月,“重庆景区开放猪蹦极”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一只75公斤左右的猪被绑起来,穿着蓝色斗篷被推下蹦极平台;9月,重庆渝北区一家米线店,一名书包男孩在店内疯狂虐待宠物猫,偷窃、摔、踢数次;10月,山西省太原市,一只被男人用开水烫伤的怀孕母猫,送医院治疗后死亡,腹中四只已成型的小猫也没有活下来。
这些残忍的虐待动物事件让人无法忍受直视,甚至有些施暴者利用虐待动物视频牟利。
此前,有网友爆料称,山东烟台南山学院2019级学生王某某残忍虐待猫咪,并用牙签填充小猫四肢。视频中,小猫发出可怕的叫声。在一个救援小组中,学生问他的
此外,许多媒体报道称,在咸鱼等二手交易平台上,一些卖家通过出售不同类型、不同价格的虐待动物视频获利,形成了“定制销售”产业链。
法学家梁志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虐待动物和传播虐待动物的图片、视频,无论是个人的、有组织的还是产业化的,本质上都是暴力行为,对整个社会都有毒害作用。出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出于对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坚决反对虐待动物应该是社会共识。
虐待动物只在道德上受到谴责
实际调查和处罚的案件是不一样的
每一次虐杀动物事件发生后,虐杀动物和虐杀动物立法都会引发公众讨论。“面对层出不穷的虐待动物事件,我们还能做什么”是很多讨论中提到的问题。
目前,民间力量在道德谴责虐待动物的同时,也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生活中,有爱心的人或者动物保护协会,自己或者在当地公安管理机构的协助下,将被虐待的小动物从肇事者手中解救出来,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此外,民间对虐待动物者有纪律处分,对肇事者的“人肉搜索”经常发生。
山西省太原市“猫烧水”事件的肇事者在事件发生后被其雇主解除劳动关系。他在山西汾阳的家中收到了网友们送来的各种花圈和寿衣。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动物虐待事件,往往会导致公共机关介入,但案件处理方式不同。
早在2002年1月和2月,清华大学电气工程与应用电子技术系大四学生刘海洋在北京动物园用苛性钠溶液和硫酸溶液喂养和倾倒黑熊和棕熊,造成3只黑熊和2只棕熊(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同程度的损害。
随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裁定刘海洋犯有故意犯罪
毁坏财物罪,同时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3月,四川成都发生了“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后,四人因利用网络散布施暴人个人私密信息,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分局依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2020年8月,浦东警方查处了上海首例养犬人遗弃犬只案。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浦东警方对弃养年事已高的黄色小型杂交犬的犬主吴某处以罚款500元,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北京一小狗被裹满石膏遗弃,全身被打满石膏和快粘粉,眼睛也未能幸免,而且尾巴和爪子都是是断的,爪子上还带有血迹。9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清河派出所以寻衅滋事受理石膏狗被遗弃一案。
多国针对动物虐待立法
我国是否入刑存在争议
从司法实践看,针对贩卖、捕杀、偷盗等行为沿用现有法律规定给予打击。例如,偷盗动物可以沿用涉嫌盗窃罪,贩卖动物可以沿用涉嫌非法运输罪、非法交易罪等法律规定。而对于单一的虐待动物的行为,基本上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处于空白。
有不少人呼吁,应当通过刑法手段来遏制虐待动物的行为,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以彰显我国推进动物福利、维护生态和谐的坚定立场。
央视新闻曾微博上发起“禁止虐待动物是否应该尽快立法”投票,参与的29.9万人中,有约28.3万人表示支持,约1.1万人表示不支持。
有网友在评论中质疑:“为什么制定一部‘止恶’的法律这么难?”
也有网友表示:“人的福利问题都没有解决,反而解决动物福利?”
根据美国人道主义协会的调查,每年有近100万只动物在家庭暴力事件中被虐待或杀死。放眼全球,许多国家已经有专门针对反对动物虐待的法律或者明确法律条文。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得知,世界上第一个反虐待动物法案诞生于英国。英国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已有10多个,包括动物保护法、宠物法、兽医法、动物遗弃法案和动物寄宿法案等。德国规定遗弃动物会面临高额罚款,虐待动物会坐牢。在法国,小动物们会有自己的身份证。日本则规定擅杀动物会被判刑。
我国部分地区近年来已经开始尝试通过立法来反对虐待动物。
2014年5月23日发布的《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动物饲养者应当不遗弃、虐待饲养的动物。
2016年4月28日发布的《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遗弃、虐待、屠宰犬只。
2018年9月30日批准通过的《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
2020年3月26日发布的《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之一为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表示,目前在民间,那些虐待动物的人日益受到公众的谴责,这种谴责本身也是一种文明的进步。虽然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制裁,但来源于大众的这种近乎道德的声讨也会起到告诫和警示作用。不过,谴责与讨伐比起法律来说还是逊色,这类层出不穷的事件应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但也有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采取对动物全面保护的立场,虐待动物入罪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对于虐待动物行为,即便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也应当首先考虑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而不是在刑法中予以规定。虐待动物入罪也面临操作上的困难,动物的范围和虐待行为都较难界定。
针对时有发生的虐待动物和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事件,在每年的两会上,经常可以看到关于反对虐待动物的提案:
2015年,全国人大代表郑孝和呼吁制定动物保护法,打击取缔猫狗不法产业链;全国人大代表罗胜联建议制定防止虐待动物法,并建议在未立法前尽快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处罚范围。
2018年,全国人大代表罗胜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应尽快将制定动物保护法纳入立法规划,从尊重生命的角度制定一部保护动物的法律。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王巍建议,将虐待动物及相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表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虐待动物行为存在法律空白,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对构成动物虐待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作具体规定,对动物实行“分类管理”和“全面、全过程保护”。
9月11日,农业农村部就人大提出的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反对虐待动物法或将虐待动物及相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的建议进行回复:目前,多数虐杀动物的行为可以通过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公安等多部门都在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社会生活中虐待动物只是极少数现象,更多公民与动物是和谐相处的,针对这种很少的违背道德行为专门制定一部法律,缺少必要性,而且基本可以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来解决。
“我国在动物利用方面历史悠久,从事动物生产、加工利用的行业较多。动物保护问题涉及行业发展、民族习俗、宗教习俗、伦理道德等多重复杂因素,全面提高动物保护水平仍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农业农村部在上述回复中提道。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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