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赵贺
哈药集团公然乱排放水、地、气,长期以来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年销售额50亿,年广告费5亿的企业却在哭穷,没钱治理污染。国内像哈药这样的企业不多。
哈医大事件是道德败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不成熟阶段,虽然不能一概而论,但很多企业往往忘记了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对利润的要求。在资本眼里,增值是它唯一的目的。用资本谈道德,谈责任,无异于虎谋皮。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甚至在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严重违背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
哈药事件是法律的毁灭。企业无法自律,那么强烈的负面市场效应对公众造成的损害只能由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来守护。人们对法律寄予厚望,但结果并不十分乐观。从2005年开始,哈尔滨药厂周围的人不断抱怨,但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很好的解决。根据《环境保护法》,污染控制设施不达标,经多次整改仍达不到标准,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应由当地政府关闭。但是像哈药这样的大企业现在是不可能倒闭的,因为它对经济的贡献,至少对GDP和税收的贡献是太大了。如果关闭,很多人会失业,政府的税收和官员的GDP成绩都会受到很大影响。所以,无论法律怎么规定,地方政府都要保护像哈药这样具有地方主导地位的大企业。即使对群众的投诉不能完全解决,也还是有可能拖延的。官员们等待他们的任期结束,然后把这个环境烂摊子交给他们的继任者。接班人也是。企业盈利,官员出政绩,受害的只有群众。所以大企业根本不怕环保法律,不用讲环保法律,只需要花点钱跑腿就行了。至于企业和官员之间是否存在灰色交易,没有证据很难说。希望不会!但向群众投诉时,官员们一笑置之,什么都不做,群众束手无策。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要一个企业的利润大于它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就有存在的价值。但是发展和污染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环境保护法的“三同时”制度实施得好,政府监管得严,就可以兼顾发展和环境保护。如果企业的利润小于负面社会效应,无法治理,那么这样的企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让这样的企业消亡,对经济长期发展的大局不会有太大影响。即使有,也必须忍痛割爱,因为我们把企业的利润建立在群众的痛苦之上,是没有道德和法律依据的。一个社会长期存在的前提是道德的存在和法律的存在。
对于污染,企业有能力控制但不控制,政府有能力监督但不监督,给群众造成的精神痛苦大于身体痛苦。希望参与哈尔滨药品污染事件的企业和地方政府尽快行动起来,让由此引发的道德沦丧和法律沦丧早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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