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退休职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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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退休职工补偿

文/上海律师事务所林泽达

如果国企改革还是国家控股,原则上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有进有退,涉及多种重组形式,包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解散清算等关闭和平行转让方式,以及整体上市、收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国有资本化证券化行为。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员工安置是改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直接关系到改制能否顺利、顺利进行。

唯一性

与非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相比,国有企业改制在职工安置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其独特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国有产权转让与职工安置补偿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出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换句话说,股权转让或股东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做出任何补偿。

企业产权转让的本质通常是股权转让。如果不考虑国企性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改制后的企业不需要对职工进行任何补偿。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历史原因,如果转让方因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而不再具有控股地位,则需要将员工在国有企业的工龄买断,并支付安置补偿费。

——员工安置补偿费用的承担方式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企[2009]117号《通知》”)规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向转入社保机构管理的职工缴纳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60条执行,其中产权发生转移。

《通知》第60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由企业承担。

但《企业财务通则》第6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承接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安置补偿费用,《企业财务通则》(财企〔2009〕117号)第7条的规定应特别适用,即企业改制涉及产权转让的,应支付、已支付或应计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不得从拟转让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直接从转让价款中扣除,而应优先从财产性收入中支付待转净资产按照《通知》计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前增加。

标准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将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将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的,原则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对职工进行安置补偿,并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

根据规定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安置补偿费。职工与改制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改制企业工作;

员工安置方案是根据不同的改制方式和不同的员工条件确定的,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是否已经失去控股权、是否已经被安置在历史上、产权交易所/产权经纪公司的态度以及员工的态度等。在实践中,一些国有企业设立了托管平台,委托一些不适合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如工伤职工、退休职工等。与这些员工协商后,将其劳动关系转移到托管平台,不纳入安置范围。

计算标准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计算主要依据《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试行)》中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直辖市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二年。经济补偿涉及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有企业和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享受下列个人所得税待遇:

(一)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

(2)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召开主要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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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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