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医疗保险政策,有效保护青岛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青岛市社保局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医疗保险政策实施现状,制定了一些新政策。具体如下。
新政一:调整部分乙类单病种结算标准
调整与运营费用增加相关的14种疾病的结算标准。原乙类单病种结算标准明确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个人负担,参保患者调整按普通住院享受医保待遇,医保和定点医院按固定标准支付。14种疾病包括白内障超声乳化及人工晶体植入术、白内障囊外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单纯性阑尾炎手术、乳腺癌根治术等。
新政二:试行日间手术中心医疗保险结算管理
为了充分利用医疗资源,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减少患者的住院天数,减轻经济负担,青岛市社保局决定选择部分定点医院试行日间手术中心的医疗保险结算方式。第一批试点医院是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青岛市立医院、青岛妇幼医院、青岛眼科医院。
新政三:加强医保一般医疗费用管理
一般医疗费用实行专项管理,各区市指定社区一般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不超过签约参保人员人均每年2.5倍,按月结算。一般医疗费用在支付标准内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支付,余额计入门诊统筹限额总额;超过支付标准的,不予支付。
新政4:将苯丙酮尿症纳入社会医疗保险门诊重大疾病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保户苯丙酮尿症患者的医疗保障,决定将苯丙酮尿症纳入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苯丙酮尿症门诊重疾入院标准:1。新生儿筛查复查发现血Phe浓度升高或出现相关临床表现,经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诊断为苯丙酮尿症(必要条件);2.血phe >(),> 2.0(参考条件);3.血Phe浓度、尿蝶呤谱分析和血DHPR测定结果与各种高苯丙氨酸血症(参考条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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