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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7.公安机关在处理酒后驾驶案件过程中,应当收集涵盖下列内容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有关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户籍证明、犯罪记录和劣迹证据材料、道路交通违法记录等。

确定犯罪嫌疑人酒后驾车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书和就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酒后驾驶情况,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共同饮酒者、同车司机、举报人、事故受害人、证人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申辩,证实了犯罪嫌疑人的饮酒过程和酒后驾驶;犯罪嫌疑人被查获,包括交通事故、警方记录、现场调查记录和查获过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要记录犯罪嫌疑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状态、抓获嫌疑人的过程、呼气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的过程。《查获经过》应具体说明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详细过程,包括案件线索的来源、查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查获时的醉酒状态和执法表现、机动车的型号和号牌等。基本特征及行驶路线和距离;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采取的措施,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固定交通事故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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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酒精含量的证据。包括呼气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和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测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依据。

(四)机动车类型及其使用性质的证明。包括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或购买发票、证明等证明车辆类型及其使用性质的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和凭证,或者提供的车辆购置发票和凭证无法确认车辆类型的,由所在区的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认定,并出具机车车辆(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类型的书面证明。车辆实际运行时,应收集并固定实际运行的证据。

(五)犯罪嫌疑人有自首、自首、揭露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证明材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造成交通事故、抗拒、阻碍执法等。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8.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以确定行为人是否符合或者超过醉酒标准,是否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驾驶的车辆是否为机动车等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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