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判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有五种,包括事实、证据、程序。就张玉环案而言,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审查期间刑讯逼供,违反了本条第五款;二、本案物证不能与被害人或者犯罪事实相联系,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2001年,在张玉环最重要的再审和终审阶段,司法机关没有安排律师为他辩护,违反了本条第四款,这是诉讼程序的缺陷,违反了程序正义。
3.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下列人身权之一的,被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一)对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但是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止判决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刑事责任追究的;(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已经执行.”规定2020年7月9日,江西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张玉环案,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张玉环无罪。8月4日,司法部门释放了张玉环。他被判无罪,这符合法律情况,所以张玉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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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法院审理张玉环张玉环案的刑事诉讼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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