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抄袭算侵害版权问题吗 综艺混剪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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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抄袭算侵害版权问题吗 综艺混剪侵权

注意力

来源:南方都市报

《明日之子》等热门综艺侵权背后:违法成本太低,只损失几千首

“维权两年,最后赔偿20万,最后扣除费用后赔钱。”

近日,由于音乐偶像培育网上综艺节目《明日之子》与独立音乐人李志的版权纠纷,音乐版权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自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转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以来,各大网络音乐平台上版权不明的歌曲陆续被移除,国内数字音乐版权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

但随着音乐综艺节目的突然出现,各大电视台和视频平台似乎成了音乐侵权的“重灾区”。除了《明日之子》,近几年几乎所有流行音乐综艺节目都经历过歌曲侵权,比如《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跨界歌王》,《偶像练习生》等。

“维权太难了,”李志的经纪人迟斌在接受《南方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迟斌告诉南方记者,他们已经在维权的道路上走了八年。李志是中国为数不多的拥有专业律师的独立音乐人。“普通音乐人没有这些(律师),维权真的比上天堂还难。”

他认为,被侵权方漫长的起诉过程和侵权方低廉的违法成本,是音乐人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的主要原因。

——随着音乐综艺节目的异军突起,各大电视台和视频平台似乎成了音乐侵权的“重灾区”。

——被侵权方起诉程序冗长,被侵权方违法成本低,是音乐人维权难的主要原因。

——“音乐作品的侵权赔偿金额一般在几千元到十万元以上。”

重灾区

独立音乐人“受宠”

这场版权大战的导火索,源于《明日之子》第二季选手邱宏凯,擅自翻拍李志的《天空之城》。今年1月,《明日之子》第一季冠军毛博也在节目巡演中为李志的《关于郑州的记忆》做了一个未经授权的翻唱。对此侵权,李志提出索赔300万元。

近年来,音乐综艺节目侵权屡见不鲜。据杜南记者不完全统计:《中国好声音》侵权曲玉婷《我的歌声里》、沈青歌词、闫学军作曲《寂寞是因为思念谁》;《中国梦之声》侵犯阿乌的《我在人民广场吃炸鸡》;《我是歌手》侵权作曲,作词《烛光里的妈妈》,高作词《默》,作词《》;《跨界歌王》侵害高《恋恋红尘》等。此次事件的矛头《明日之子》,自推出以来就频频卷入侵权纠纷,包括巡演期间樊冲《我要你》、赵雷《成都》、赵明义(黑豹乐队鼓手)《无畏》。迟斌向南方记者透露,最近《明日之子》洛阳站巡演期间,除了李志,还有很多音乐人被侵权,但因为很多音乐人名气不大,行业话语权较弱,所以选择了保持沉默,“怕得罪这些综艺娱乐节目”。作为对其中一方的回应,涉足娱乐圈多年的业内人士Wow Wow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ow Wow”)告诉杜南记者:“Wow Wow不接受超女的负面(消息)。消极的时候,更是炒作的热点。李志并不需要这些综艺节目来扬名立万,但小音乐人还是吃醋的。”

迟斌表示,目前国内音乐行业侵权现象非常严重,大公司侵权频率低于独立音乐人。“大公司大明星多,版权值钱。很多音乐节的制作人常年和大公司有接触,节目方会更加关注版权问题。大公司有强大的法律部门,解决侵权的途径和方法更多。”

行业侵权严重,其实和音乐本身的使用属性有关。资深音乐评论家邓柯告诉《南方记者》:“音乐有许多相邻的领域。所谓邻区,就是与音乐有版权关系的区域,比如电视台、互联网、电影等。另外,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一旦出现纠纷,很容易“wra”

据了解,由于音乐相邻领域较多,邻接权已成为国际著作权法中的一个常见概念,包括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直接录制、播放或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但大多数独立音乐人都是“孤军奋战”,没有能力装备律师,成为各种综艺节目侵权的“首选”对象。但上述深入娱乐圈多年的业内人士认为,“歌火容易被侵犯,但李志是圈内标志性人物,大家更容易关注他的声音”。

探究原因

违法成本低:赔偿不包括诉讼成本

据《南方记者》调查,对于大多数独立音乐人来说,侵权诉讼过程需要消耗大量精力和财力,维权过程冗长、赔偿金额低是其退出的主要原因。

迟斌告诉杜南记者,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我”)曾多次在平台上推出李志的大量音乐作品,供在线播放和擅自下载。李志团队起诉酷我侵权。花了两年时间,最后只拿到了20万左右的工资。“扣除费用后,我还亏了1000多块钱,不包括这两年我们花的心血、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志斌说。

侵犯综艺节目的行为经常发生。权利人应该如何界定自己的著作权,才能拿出有效的证据来维权?为此,南方记者咨询了北京支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他告诉南方记者,正常情况下,音乐人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版权登记是最直接有效的所有权证明。此外,能够出示作品已经在其他地方发表或正在撰写论文的证据,也可以证明著作权归属。

然而,音乐人的版权并不把这个问题或不作为参考标准。迟斌向南方记者解释:“注册(版权)不一定要发,但一定要注册(版权)才能发。”

虽然《明日之子》的侵权行为尚未被李志团队起诉,但赵占领表示,即使进入法律程序,李芝芳也基本不可能获得微博上要求的300万元赔偿。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首先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其次是侵权人的侵权收入。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法院将根据作品的受欢迎程度、侵权时间长度、范围和恶意程度等因素做出判决。”赵占领表示,在目前大多数版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一般很难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收入,法院通常会自行决定赔偿金额。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的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额并不高。“音乐作品的侵权赔偿金额一般在几千元至十万元以上。”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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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车再补票”成了常规操作

其结果是,低廉的违法成本导致许多音乐节目采取“歌曲先用,权利人再找他们谈”的侥幸心理,选择“先上车,再买票”的方式处理侵权纠纷。例如,在《跨界歌王》侵犯高的《恋恋风尘》和《梦想的声音》侵犯其歌曲《默》之前,节目组和电视台都在高在微博上发声后采取补救措施获得授权。

关于这种“先上车再补票”的行为是否合法,赵占领向《南方记者》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构成合法许可使用的,不需要事先取得权利人授权,但需要签名并支付费用。但是,唱别人有版权的歌不适用法律许可。未经授权使用构成侵权。‘先上车后补票’还是侵权。”

据了解,合法使用许可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获得补偿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但很多综艺节目侵权并不是因为授权流程复杂或者不愿意给钱。邓柯告诉《南方记者》:“很多时候,不是节目没钱,而是时间不能耽误。综艺节目制作时间特别紧,授权时间可能比较长。程序方有时更倾向于侵权,不希望找到授权,因为这样会延迟程序进程。”

整理

音乐协会版权市场管理混乱

目前除了李志这样的独立音乐人,很多大公司都会买断他们歌曲的版权,有些公司会选择按比例与一个或多个权利人分享版权。有些音乐团体或组织会代其管理音乐人的版权,甚至有转授权的权利。

目前,中国有许多管理版权的相关组织,但中国音乐版权协会(以下简称“音乐作品协会”)是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于1992年成立。官网显示“是专门维护作曲家、作词人等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组织”。

但即使音乐协会有这么高的地位,业内人士对机构的评价也不是很乐观。上述娱乐圈内部人士向《南方记者》吐槽:“音乐协会对很多音乐人的作品直接拥有代理权,很多歌手不是会员,也有版权代理,导致国内版权市场更加混乱。“据了解,《中国梦之声》在回应摩登天空艺人许明明对《我在人民广场吃炸鸡》的未授权翻唱时,表示已向音乐协会支付歌曲版权费,摩登天空表示从未授权音乐协会代理版权业务。

南方记者查看了音乐协会的官方网站,发现截至2016年底,能够代表中国大陆会员管理版权的音乐协会发布的歌词首当其冲。同时,宣传称,音乐协会已经与世界上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类似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但网站并没有公布能够代表国外版权的具体歌曲。至于2016年以后有版权代理的歌曲,南方记者在官网上没有找到任何信息。除了版权管理,音乐协会长期以来因为收费和版权费分配不透明而受到业界的批评。据上述娱乐圈的业内人士透露,很多单位每年都要向音乐协会缴纳大量的版权使用费,但最终音乐协会向权利人或权利机构收取的版权费是很少的。“有的连唱片公司都达不到。”他说。

南方记者查阅了音乐协会官网,发现音乐协会利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以演唱会、音乐会等现场表演为例,宣传了制作CD、卡带等录音、现场表演、网络通讯、手机铃声下载的收费细节。座位数在1000(含)以下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100元,按100元计算;座位数在(含)以上的,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可以看到,音乐协会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进行现场表演,收费价格从每首100元到3000元不等。虽然网站上有相对明确的收费标准,但上述娱乐圈人士透露,音乐协会对版权使用的收费标准更“自主”。另一方面,关于版权使用费的分配,南方记者在官网咨询的音乐版权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版权使用费,甲方(音乐协会)管理乙方(权利人)授权的音乐作品所带来的收入,每年按照甲方的章程和分配规则分配给乙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内容中

上述娱乐圈内人士认为,对于权利人的版权收入分配,音乐协会需要坚持透明公开的原则。“比如一首歌一年播多少次,这个是按照播放的歌曲量来结算的,现在音乐协会根本给不了。”至于如何改善国内版权市场的混乱局面,南方记者发现,受访的业内人士几乎无一例外地提到希望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完善和严格。迟斌表示,关于版权“光呼吁和谈感情是不够的”,他希望借李志维权之机,真正关注版权问题,“希望推动版权相关法律的发展进程”。

制作人:潘娱乐指数专责小组协调人:闫

作者:南方记者:徐秉谦实习生:钟伟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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