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它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涉警网络舆情危机的产生和发展速度加快,对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队伍形象的树立产生了非常负面的影响。涉警网络舆情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公安机关执法不力,外因是人们缺乏独立思考和盲目从众,以及网络传播的助推作用。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网络舆情危机和群体性事件,很可能会导致更大的社会矛盾。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必须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矛盾激化。
关键词:涉警网络舆情群体性事件根源
基金项目:本论文是2013年江苏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涉警网络舆情危机的应对研究》(项目编号:)。
关于作者:吴洋,讲师,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
中国图书馆分类号:D631文件识别码:adoi:-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舆论的导向作用越来越明显。舆论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引导群众情绪方面起着关键作用。由于工作的独特性,公安机关具有敏感性和政治性,很容易成为舆论的主要焦点。特别是在社会矛盾和刑事犯罪日益增多的环境下,涉警舆情危机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学会正确应对和应对,及时有效地化解舆论危机,为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概述涉警网络舆情危机和群体性事件
舆论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以中介相关社会事件的产生过程、发展过程和变化过程为中心,对相关国家机关的总体态度和意见。涉警网络舆情危机是指公众在互联网上对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中的中介事件的形成、发展和变化所持的一般情绪、观点和政治态度。涉警网络舆情危机主要是指在网络上形成和传播的事件,对公安机关的日常执法工作、公安机关形象的树立和公安队伍的建设产生非常负面的影响。涉警网络舆情事件具有突发性、集中性、破坏性、不可控性和倾向性。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相关社会矛盾引发的一种群体性活动,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体现。通过实施大规模聚集来维护群体的利益或表达他们的需求,会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非常负面的影响。涉警网络舆情除了具有一般特征外,还有宣传炒作、盲目从众等因素,负面影响更大。也是一种言语和行动相结合的群体行为。
二、涉警网络舆情危机和群体性事件的根源分析
(a)内部原因
1.公安机关执法不力,职责不清:
公安机关的警察在日常执法和执勤中可能存在执法不当、打击不力或素质低下等问题,因此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或团体用来煽动群众发动舆论事件或群体性事件,质疑执法过程和公安机关的作用。因此,要从根本上杜绝网络舆情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要增强警察的执法能力,文明执法,不给别有用心的人任何机会。
2.公安机关应对网络舆情危机不力;
面对网络舆情危机及相关群体性事件,由于公安机关反应和处理速度较慢,对网络舆情现象缺乏敏感性,在事件发生之初采取观望态度,失去了最好的应对时机,导致群体性舆情事件不断扩大,失去了应对的主动权。在处置过程中,还是有恐惧和拖延的错误想法,害怕事件被曝光,被追究责任。因此,采取的不作为态度进一步加剧了网络舆论危机。因此,只有改变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理观念,才能更好地应对网络舆情危机和群体性事件。
3.网络舆情危机处理机制不完善;
在网络舆情引导中,没有相关的责任部门,所以通常在事件的初期,相关的网络监管部门会智能地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然后由上级指定专人进行调查,调查清楚后才做出回应。但是,网络舆论的高潮通常会持续很短的时间。因此,由于处置机制的不完善,公安机关往往无法在第一时间抓住最有利的处置时机,进一步扩大舆论的影响范围。
(2)外部原因
1.网络舆论传播的助推作用;
网络信息传播具有速度极快、信息发酵和放大的特点,因此网络舆情危机和群体性事件的破坏力和影响力非常大。互联网强大的信息传播能力也使得相关涉警事件在网络环境中被迅速放大、发酵和传播。此外,别有用心的人或团体利用网络进行宣传和炒作,使得涉警网络舆情事件规模迅速扩大,网络舆情传播的作用对涉警网络舆情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起到助推作用。
2.公安机关执法环境薄弱:
公安机关执法环境包括行政执法环境和物质执法环境。由于多年来行政执法习惯的影响,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把自己放在管理者的位置上,没有意识到自己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所以他们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经常以执法者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长期以来给公众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同时,由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缺乏,依法办事的观念严重缺失,这也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3.人缺乏独立思考和冷静判断;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网络信息传播平台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也在不断提高。在集体事件中,个人的意识形态被削弱。因此,在公共事件中,人们更容易产生盲目从众和无意识冲动或轻信,严重缺乏独立思考和冷静判断的能力。所以在涉警网络舆情中很容易迅速发酵扩大事件。
三,涉警网络舆情危机及群体性事件的有效应对策略
(1)建立健全涉警网络舆情危机监测分析机制
通过对已经发生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它们不仅在每个环节都有很强的规律性,而且可以通过措施进行预测和控制。因此,建立涉警网络舆情危机的检测和分析机制尤为重要。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媒体通常在紧急情况发生后立即进行干预,导致网络转热,甚至恶意扩大事实。针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必须能够尽快掌握第一手信息,能够在众多信息中找到真正有价值的参考资料。涉警事件发生后,可以重点捕捉负面信息,对恶性事件采取全程监控措施,更容易
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避免事态恶化的最好办法就是实现舆论引导,可以第一时间发现异常,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引导相关人员,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恶化的概率。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分级制度,实现舆情引导机制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不会出现职责重叠、责任推诿的情况,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如事件发生后立即评估风险等级,采用已编制的应急预案等。
二是建立代言人制度。对于大多数事件来说,能产生巨大舆论效应的主要原因在于媒体人的炒作。发言人制度建立后,公安机关可以主动避免媒体对事件的恶意炒作。
第三,完善公安媒体建设,正视媒体采访,积极开展网络形象策划,提升公信力。
(3)完善公安队伍教育管理机制,提高公安人员素质水平
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出现的因素很多,不仅容易受到舆论的影响,还与警察自身有直接关系。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再次发生,公共组织应该提高警察的综合素质,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教育,使公安队伍摒弃高人一等的思想,在生活和工作中充分为人民服务,可以有效提高公安人员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的印象。此外,在完善内部制度的过程中,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查处,尤其是对知法犯法的公安人员。如果公安机关徇私舞弊,社会各界将不再相信正义。反而会造成更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总之,健全的治安管理体系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通过网络解决问题,也可以减少网络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的发生,对维护社会稳定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
四.结论
新形势下,进一步引导和应对网络舆情和群体性事件,是公安机关的新任务,也是我国公安机关十分紧迫的任务。进一步提高涉警网络舆情危机的处理和群体性事件的应对能力,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需要全体警务人员的参与,才能在日常工作中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从源头上预防涉警网络舆情危机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评论:
雷亚民。浅析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涉警网络舆情危机的处理。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1)。15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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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生,邹志勇,周淑华。负面社会心态和沟通效应对涉警公共危机事件处理的影响及对策。公共安全研究,12(1).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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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半年热点事件看涉警网络谣言的特征及治理
2019年以来部分涉警网络谣言列表
梳理以上7个网络谣言案例后发现,谣言的动机有:因家庭矛盾发泄不满、扩大事件影响和增加关注、刷存在感吸引关注、歪曲事实和扩大影响等。可见,这些造谣者主观动机明显,利己目的强烈,明显将谣言的矛头或压力引向公安机关。谣言产生后,公安机关基本遵循属地原则,及时应对和处理涉及本辖区的网络谣言。谣言方面,公安机关基本可以在5天内解决谣言,“贵州孩子被性侵”的谣言在17小时内就可以破;从处置情况来看,热点舆情事件中的部分谣言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一人被法院判刑,量刑结果得到舆论认可。在一起事件中,当事人在悔过、道歉后没有受到处罚,在另一起事件中,公安机关没有提及处置情况。
相关谣言有不良行为和负面影响,所以处理结果较重,但更多的网络谣言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大多数舆论认为,相对于网络谣言造成的社会危害,谣言往往要被罚几千块钱或者拘留几天,谣言的成本仍然很低。关于网络谣言的危害,微信官方账号“中央政法委安建”等评论文章认为,谣言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对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对社会秩序的极大破坏。东方。com以浙江乐清走失男孩案为例,指出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出动警力600余人,出动搜救船和犬,并参与多个公益组织,可见此传闻是对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对此,舆论一致认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谣言要严惩。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伟也指出,只有这样,才不会有人滥用公共资源误导公众。此外,舆论也建议建立高效的处置机制。比如《新京报》中的评论文章就指出,必须建立更高效的预警、筛选和应急机制,在一开始可能被“筛选”的新闻出现的时候就要进行核实,这样才能更快地理清真相,让有节奏的谣言范围变得更可控。
特征分析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发现涉警网络谣言有四个主要特征,集中在造谣者、公安机关和舆论三个主要层面。
1.利己主义鼓励谣言制造噱头来获得关注
造谣者为了达到私利,通常会制造噱头来获得关注。分析认为,制作噱头的手段包括嫁接虚假图片夸大事实、私下抱怨“遭遇悲惨”、故意捏造权利受害者情况等。这些噱头可以在短时间内激起网民的好奇心、不满甚至愤怒等强烈情绪,使网络谣言裂变传播。比如在“成都七中食堂发霉的食物”事件中,家长造假照片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看到学校不好的一面”,把事件闹大,正是因为那些“触目惊心”的照片。成功激怒大众;在“贵州孤儿院儿童被性侵”事件中,令人震惊的画面和露骨的文字是谣言制造的噱头,刺激网民独立散布谣言。
2.“碰瓷”公安机关“博出位置”
分析表明,在某些情况下,造谣者会“碰瓷”,恶意诽谤公安机关和警察,以“谋取职位”。其做法包括故意夸大或捏造警察不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诽谤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和缓慢,并将虚假信息包装为“维护弱势群体权利的事件”。比如“马鞍山女网友投诉长期骚扰”事件,女方报警后表示不受理,哭诉“报警就是强奸”,暗示公安机关没有行动;在“湖南省衡阳市看守所所长夫妇打人”事件中,网上披露警察是“坏警察”,“殴打无辜市民”,但没有提及涉嫌猥亵女童的违法行为,故意放大、扭曲警察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造谣者深知当前公安机关缺乏社会认可和执法权威的困境,即使有些事件有明显的炒作和故意诋毁迹象,部分网民也会站在警方的对立面,这也是造谣者“碰瓷”的社会心理基础之一。
3.公安机关的多重角色促进了舆论的升温
除了受害者的上述角色外,公安机关和警察也对谣言负有责任,一旦处理谣言不慎,公安机关很可能被谣言牵着鼻子走,卷入负面舆论。比如在浙江和河南两起“走失儿童”事件中,公安机关接警后将民警的虚假陈述作为事实发布,引发了当地政法机关、媒体和网民的转发,客观上促进了虚假信息的传播,促进了舆论的发酵和升级。另外,公安机关的造谣过程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如果造谣时间过长,谣言可能会变异升级,引起舆论对警方处理不力的质疑。
4.媒体权力是误导公众舆论的“推手”
一些媒体热衷于在涉警网络谣言中挖掘深度报道,抢先发布当事人的采访内容,影响公众判断,成为网络谣言深度发酵的“帮手”。
比如《新京报》《我们视频》采访了参与“马鞍山女性哭闹骚扰”调查的女性,她们再次进行了辩护,使得事件真相模糊不清。一些微博大V有“看热闹”的心态,甚至不惜“掉石头”,导致对网友的错误引导,成为涉警谣言的重要传播者。比如粉丝124万的微博大V转发《疑似幼儿园孤儿院被重金贿赂养成幼儿满足兽欲》,评论“我要吐了”,导致大量网民转发。此外,一些自媒体也是涉警谣言的“集散地”和“放大器”。赚取流量和“谣言获利”的动机更直接,在热点事件中总是不可或缺的。
法律网络舆情分析师建议
涉警网络谣言抹黑整个警力形象,在舆论空间挑起警民关系紧张敏感。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损害执法的整体公信力。对于这样的谣言,一些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是值得肯定的,其中贵州公安机关对“儿童性侵”的处理被媒体誉为“教科书式”谣言。面对日益肆无忌惮的谣言局面,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必要通过加强法律普及,让网民了解网络言论的界限,同时提高谣言识别和消解能力。此外,提高涉警谣言的违法成本也是完善法律法规的应有之义。
1.加强普法,明确网络言论界限
我们常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但很显然,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匿名性仍然让很多人误以为互联网的言行可以不受约束。在本文分析的案例中,大多数造谣者不知道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不了解造谣的社会危害,说明政法机关在处理时仍然面临舆论引导的工作。加强普法,让网民明确网络言论的界限,是重要前提。对此,政法机关需要充分发挥个案的警示意义和普法作用,向公众灌输哪些网络言论和行为涉嫌违法,特别是故意散布谣言和谣言的法律定性和可能的处罚,督促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网络表达,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网络谣言的滋生。
2.提高识别和辟谣能力
7起涉警网络谣言案件,大部分都是造谣3天以上,个别公安机关的谣言不尽如人意。这表明,公安机关首先需要提高识别群众、从源头控制谣言的能力;其次,全面完善谣言,从监控发现谣言、查证调查、举报回应入手,压缩各个环节的时间间隔,最终缩短花在谣言上的时间;再次,鉴于辟谣效果不佳,需要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再次辟谣,及时公布辟谣的动机、手法、渠道,增加结论的说服力。此外,针对造谣者的恶意中伤,公安机关需要认真核实,及时发布调查结果,有效切断自身行为与网络谣言的联系,让公众充分认识到造谣者的丑恶嘴脸,最大限度地发挥造谣效果。
3.加强制度建设和执法力度
除了加重处罚,法律法规的完善也是标题的意思。7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开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提出将网络谣言纳入严重失信。这项新规定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和热烈欢迎。根据舆论反映,从《网络安全法》和上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有关部门正在加强对利用互联网传播违反公序良俗的虚假不实信息的限制,提高违反法律法规的综合成本。一方面,相关部门需要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网络谣言的不同特点,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另一方面,要加强相关法规的执行力度,严格适用法律规定,依法严惩谣言,确保相关法规得到落实。
来源:法律网舆情中心(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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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车志良实习生高庆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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