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杭州3月2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董必水)所谓“争生”,是指政策调整前生育子女。子女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合法生育的;但根据调整前生育政策,这个孩子被定义为“超生”。
现在法律改了,是不是一定要收社会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重审了两起“抢二胎”案件。一些法人认为,案件的再审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风向标意义。
这对夫妇因“抢夺”两个孩子而被罚款
两案的当事人是浙江省台州市的张、李善霞、陈、
2012年7月,张、李善霞生育第二个孩子,但一直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其中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修改为:“两个或者一个是独生子女且已经生育一个孩子的。”
根据浙江的新政策,张和李善霞有资格生两个孩子。但玉环县人口计生局认为,张和李的二胎是在国家“单”二胎政策出台之前出生的,属于计划外生育。2014年7月11日,玉环县人口计生局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市字(2014)第1-042号),决定向张、李善霞收取社会抚养费约13万元。
陈、的第二个孩子于2014年1月13日出生。这时国家“单”二孩政策已经出台,4天后的1月17日,浙江省的“单”二孩政策也出台了。
台州市路桥区人口计生局也认为,陈、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浙江省《独生子女法》修改前,应认定为计划外生育。2014年9月8日,泰州市路桥区人口计生局对陈、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陆计字(2014)第311号)决定,收取夫妻双方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
对此,双方夫妇均表示不满,并起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经过一审和二审,他们都败诉了。法院认为,在浙江省出台“二孩政策”之前,两起案件中的生育行为应视为计划外生育,因此计划生育部门做出的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是合法的。
两个“抢学生”的情侣在二审中依然拒绝接受失败。随后,他们向浙江高级法院提起诉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和9月17日对这两起案件做出了判决。裁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由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再审期间原判决终止执行。
“困难”案暴露了收取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2012年7月张和李善霞生第二个孩子时,根据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这是违法的。浙**抢生案件最新动态“独生子”政策实施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2014年1月进行了修订,但和很多地方一样,《条例》并没有涉及如何衔接社会抚养费。
相关法人认为,“疑难”案件实际上暴露了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
两个案件的代理人都是浙江毕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友水。在今天的庭审中,吴友水表示,张、李善霞的生育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新法实施之前;玉环县人口计生局于2014年7月10日即新法实施后发布了关于向两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因此,张、李善霞非法生育行为的原法律依据因修改而不复存在。
相比之下,陈、认为对他们的处罚“更不合理”,他们的第二个孩子于2014年1月13日出生。这时候国家“单”二孩政策出台了。
吴友水认为,行政行为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并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裁定,两对夫妇败诉,理由是"两个孩子单独"在生两个孩子时尚未进入法律,允许"两个孩子单独"的新法律没有追溯力,收取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因此应由旧法律处理。
吴友水认为,作为“人民被告”的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时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有效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审查夫妻双方生育行为的合法性。
在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吴友水认为,原则上应遵循以旧为主的原则。如果新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更有利,则应适用新规定。“新法实施后,二审法院仍以已经废止的旧法作为判决依据,没有依据。”
案件再审具有风向标的意义
近年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记者注意到类似的案例已经引起了很多关注,在中国并不少见。
吴友水告诉《中国青年报》和中青在线记者,生育政策调整前出生的部分“二胎”按照调整后的生育政策合法出生,但如果按照调整后的生育政策出生,该胎将被卫生计生部门定义为“超生”。但从孩子出生到被卫生计生部门发现并处罚会有一段时间的滞后,所以孩子出生时生育政策没有改变,但当卫生计生部门处理父母超生或为超生收取社会抚养费时,生育政策发生了变化,导致了如何处理的争议。
对于父母来说,认为既然政策放开了,国家鼓励生育两个孩子,还攀附以前出生的孩子,特别是提前几天出生的,还要收取社会抚养费,是不公平的。对于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来说,
,对此类群体如何处置也颇感棘手。记者注意到,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对社会抚养费,有的省过往不究,有的省则继续追缴。
而事实上,法律界对此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没有做出处理决定的生育行为,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政机关有做出处理决定的权利。
也有的认为,在新旧法律冲突时,应适用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既然新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就不应该在新法实施后继续对此类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也避免在修改之后生效的法律适用期间,却适用已经被修正的旧法进行处罚的尴尬,使得处罚依据存在瑕疵,也为产生争端留下隐患。
据了解,目前仅在浙江,还有多起关于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诉讼正在审理,在这两起案件被浙江高院裁定再审后,还没有一起宣判。吴有水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说,在他的手上,就还有6起。他认为,这两起案件的再审具有风向标意义,如何判决将对其他同类案件产生影响。
浙江高院将择日宣判这两起案件。
春节前案件增多 河南省三孩社会抚养费
该国抢劫两名儿童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社会抚养费的保留和取消需要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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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两起“抢二孩”案。以浙江省为代表,全国范围内抢二孩案件呈上升趋势。法律学者认为,社会抚养费相关政策法规的模糊性客观上促进了此类案件的增加。有关方面要正视矛盾,顺应人口大趋势,尽快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
抢劫学生的诉讼数量增加了
昨天抢劫两个孩子的两起案件都是两个孩子一个人,代理人是浙江毕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友水。其中,和陈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4年1月13日,当时国家实行“两个孩子单独生活”的政策。但2014年1月17日,孩子出生4天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被修改,规定“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已经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2014年9月8日,台州市路桥区人口计生局向该对夫妻发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要求其缴纳人民币社会抚养费。
另一对单身夫妇张、李善霞,2012年7月生下第二个孩子,2014年7月领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需缴纳13万元社会抚养费。
双方夫妇均表示不满,并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提起诉讼。经过一审和二审,他们败诉了。然后他们向浙江高院投诉。昨日,浙江高院经过再审后宣布,改日宣判审理结果。
吴友水认为,行政行为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能再援引适用。因此,两地计划生育部门单独实施二孩政策后,按照过去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是一种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但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裁定,两对夫妇败诉,理由是“两个孩子单独”在生两个孩子时尚未进入法律,允许“两个孩子单独”的新法律没有追溯力,收取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因此应由旧法律处理。
全国许多省市都存在类似的抢二孩案件,尤其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3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根据通知,检查发现新法实施前后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衔接仍存在问题,部分地区与征收社会抚养费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增多。
社会抚养费到底该存还是该废,需要澄清
一位要求不具名的法律学者表示,与社会抚养费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增多,一方面是因为人民群众有依法维权的意识,另一方面也与社会抚养费相关的政策法规不明确有关。
由于目前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2014年,卫生计生委起草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此后《送审稿》再无消息。
这种情况使得当前的社会维护政策陷入了一种相对复杂的状态。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继续收取社会抚养费。但是,一方面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迟迟没有推出;另一方面,根据卫生计生委在起草《送审稿》时的指示,旧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同时,由于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生育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卫生计生部门只是含糊地说,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政策由各省自行决定。
这种政策模糊导致相关诉讼案件陷入僵局。除了湖北省武穴市和黄石市的两起抢劫学生案件外,这些诉讼大多处于长期等待判决的阶段。去年4月28日,被称为“中国首例非独立学生抢夺案”的湖北监利,自开审以来一直没有宣判。去年8月,监利县法院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回应《第一财经记者》的询问时表示,他们已经问过上级,正在等待答复。3月4日,涉案当事人黄艳芳表示,他曾多次致电监利县法院询问庭审结果,但无人接听。
进退两难的不仅仅是基层法院。江苏省一名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这种政策模糊给基层工作带来了困难。“继续征收,阻力太大;不征收,也不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很尴尬。”
在今年的“两会”上,几位NPC代表和CPPCC委员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已经与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鼓励生育的新规定相冲突,应尽快取消。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明确表示,对于那些“抢劫学生”的人,应该立即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
该国“抓两个孩子”案件数量的增加需要得到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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