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出台后,法律法规修改前,是否应该收回社会抚养费?
3月17日,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是独生子)的浙江“单身”夫妇陈、律师吴友水接到浙江省高院的法院传票,告知将于3月23日开庭审理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件。
吴友水表示,此案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判决结果对我国广大“抢学生”的家庭具有借鉴意义。“单身”夫妻抢学生案至今未决,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同样的问题频频发生。
2013年11月12日,颁布了“独生子”政策。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其中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修改为:“两个或者一个是独生子女且已经生育一个孩子的。”
陈与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4年1月13日,恰逢国家政策出台后、地方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的“间隔期”。在《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之前,他们没有收到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2014年9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口计生局向陈、发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鲁计字(2014)第311号),并收取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
陈、不服,起诉当地收取社会抚养费的计划生育部门,但最终均告失败,遂向浙江高院上诉。
法院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在浙江省《二孩法》修改前,陈、的生育行为应认定为计划外生育,因此计划生育部门作出的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是合法的。
张震和李善霞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2年7月,他们也收到了传票,并将于今年3月23日重审。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口计生局向和李善霞发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字(2014)第1-042号),收缴其社会抚养费13万元。
、李善霞等起诉玉环县人口计生局,败诉后上诉至浙江省高级法院。
2015年8月10日和2015年9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裁定,并于2015年10月27日决定再审,但随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暂时取消了庭审。
吴友水是这两对夫妇的律师。他认为,行政行为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不能再援引。本案原告的生育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前,即新法实施前;被告的行政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后,即原告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的原法律依据,但被修改,不再存在。因此,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实施后,计划生育部门做出的决定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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