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与二孩政策 江苏抢生二孩政策

admin 2310 7
计划生育与二孩政策 江苏抢生二孩政策

百度网盘课程

通用入口链接!10000G.课程都有!一起学习吧!

立即点击↓ 获取课程!

计划生育与二孩政策 江苏抢生二孩政策

所谓“抢生”,是指政策调整前的生育。子女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合法生育的;但根据调整前生育政策,这个孩子被定义为“超生”。

现在法律改了,是不是一定要收社会支持?

3月23日,浙江高院重审两起“抢二胎”案件。法人表示,案件的再审将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指导作用。

“抢劫”的两个孩子的夫妇被罚款

两案的当事人是浙江省台州市的张、李善霞、陈、

2012年7月,张、李善霞生育第二个孩子,但一直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2013年11月12日,“单独”二孩政策颁布。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其中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修改为:“二胎或者一胎为独生子女且已生育一胎。”

根据浙江的新政策,张和李善霞有资格生两个孩子。但玉环县人口计生局认为,张和李的二胎是在国家“单”二胎政策出台之前出生的,属于计划外生育。2014年7月11日,玉环县人口计生局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市字(2014)第1-042号),决定向张、李善霞收取社会抚养费约13万元。

陈、的第二个孩子于2014年1月13日出生。这时国家“单”二孩政策已经出台,4天后的1月17日,浙江省的“单”二孩政策也出台了。

计划生育与二孩政策 江苏抢生二孩政策

台州市路桥区人口计生局也认为,陈、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浙江省《独生子女法》修改前,应认定为计划外生育。2014年9月8日,泰州市路桥区人口计生局对陈、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陆计字(2014)第311号)决定,收取夫妻双方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

对此,双方夫妇均表示不满,并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提起诉讼,但经过一、二审,均告失败。法院认为,在浙江省出台“二孩政策”之前,两起案件中的生育行为应视为计划外生育,因此计划生育部门做出的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是合法的。

对于两次审判失利,两对“学生”夫妇仍然拒绝接受。随后,他们向浙江高级法院提起诉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和9月17日对这两起案件做出了判决。根据裁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由浙江高院再审。再审期间原判决终止执行。

但这两起本应在当年10月27日上午9点、下午2点15分在浙江高院进行再审的案件,却因“时间冲突”在再审前夕被突然临时通知临时取消审理。

“困难”案暴露了收取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2012年7月张和李善霞生第二个孩子时,根据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这是违法的。“两个孩子单独”政策实施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2014年1月做了相应的修改,但和很多地方一样,规定没有涉及如何衔接社会抚养费。

相关法人认为,“疑难”案件实际上暴露了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

两个案件的代理人都是浙江毕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友水。在今天的法庭上,吴友水表示,张、李善霞的生育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新法实施之前;玉环县人口计生局于2014年7月10日即新法实施后发布了关于向两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因此,张、李善霞非法生育行为的原法律依据因修改而不复存在。

相比之下,陈、认为对他们的处罚“更不合理”,他们的第二个孩子于2014年1月13日出生。这时,全国”

两个初审法院均以“两个孩子单独”在生育两个孩子时尚未入法、允许“两个孩子单独”的新法无溯及力、收取社会抚养费是行政行为而非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为由裁定两夫妇败诉,故应按旧法处理。

吴友水认为,作为“人民被告”的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时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有效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审查夫妻双方生育行为的合法性。

在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吴友水认为,原则上应遵循以旧为主的原则。如果新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更有利,则应适用新规定。“新法实施后,二审法院仍以已废止的旧法作为判决依据,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案件再审具有风向标的意义

近年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记者注意到类似的案例已经引起了很多关注,在中国并不少见。

吴友水告诉《中国青年报》和中青在线记者,生育政策调整前出生的部分“二胎”按照调整后的生育政策合法出生,但如果按照调整后的生育政策出生,该胎将被卫生计生部门定义为“超生”。但从孩子出生到被卫生计生部门发现并处罚,会有一段时间的滞后。所以孩子出生时生育政策没有改变,但是当卫生计生部门处理父母超生或者为超生收取社会抚养费时,生育政策发生了变化,导致了如何处理的争议。

对于父母来说,他们认为既然政策放开了,国家鼓励生育两个孩子,他们仍然保留以前出生的孩子

,尤其是只早生几天就要被征收,太不公平。而从卫计部门来说,对此类群体如何处置也颇感“棘手”。

记者注意到,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对于社会抚养费,有的省份过往不究,有的省份则继续追缴。

而事实上,法律界对此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生育行为,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政机关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利。

也有的认为,在新旧法律冲突时,应适用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既然新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就不应该在新法实施后继续对此类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也避免在修改之后生效的法律适用期间,却适用已经被修正的旧法进行处罚的尴尬,使得处罚依据存在瑕疵,也为争端的产生留下隐患。

据了解,目前在浙江,还有多起关于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诉讼正在审理,但在此两案被高院裁定再审后,还没有一起宣判。吴有水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说,仅在他的手上,就还有6起。他认为,这两起案件的再审在全国具风向标意义,如何判决会对其他同类案件产生影响。

  法庭将择日宣判。(董碧水)

相关阅读

  • 浙江高院再审单独夫妻抢生二孩案 高院将再审浙**抢生案件最新动态
  • 台州两对夫妇为抢生单独二孩 法律条款不在了还能适用吗
  • 卫计委是好单位吗 卫生局和卫计委区别
  • 8类严重暴力案件 重大新类型案件增多
  • 春节前案件增多 河南省三孩社会抚养费
  • 浙**抢生案件最新动态
  • 邮政储蓄银行查询余额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怎么样
  • 浙**抢生案件最新动态
  • 计划生育与二孩政策 江苏抢生二孩政策
  • 版权声明: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和用户投稿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地址:http://0561fc.cn/9665.html

    标签: #浙**抢生案件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