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国抢劫两名儿童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社会抚养费的保留和取消需要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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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两起“抢二孩”案。以浙江省为代表,全国范围内抢二孩案件呈上升趋势。法律学者认为,社会抚养费相关政策法规的模糊性客观上促进了此类案件的增加。有关方面要正视矛盾,顺应人口大趋势,尽快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
抢劫学生的诉讼数量增加了
昨天抢劫两个孩子的两起案件都是两个孩子一个人,代理人是浙江毕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友水。其中,和陈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4年1月13日,当时国家实行“两个孩子单独生活”的政策。但2014年1月17日,孩子出生4天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被修改,规定“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已经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2014年9月8日,台州市路桥区人口计生局向该对夫妻发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要求其缴纳人民币社会抚养费。
另一对单身夫妇张、李善霞,2012年7月生下第二个孩子,2014年7月领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需缴纳13万元社会抚养费。
双方夫妇均表示不满,并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提起诉讼。经过一审和二审,他们败诉了。然后他们向浙江高院投诉。昨日,浙江高院经过再审后宣布,改日宣判审理结果。
吴友水认为,行政行为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能再援引适用。因此,两地计划生育部门单独实施二孩政策后,按照过去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是一种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但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裁定,两对夫妇败诉,理由是“两个孩子单独”在生两个孩子时尚未进入法律,允许“两个孩子单独”的新法律没有追溯力,收取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因此应由旧法律处理。
全国许多省市都存在类似的抢二孩案件,尤其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3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根据通知,检查发现新法实施前后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衔接仍存在问题,部分地区与征收社会抚养费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增多。
社会抚养费到底该存还是该废,需要澄清
一位要求不具名的法律学者表示,与社会抚养费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增多,一方面是因为人民群众有依法维权的意识,另一方面也与社会抚养费相关的政策法规不明确有关。
由于目前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2014年,卫生计生委起草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此后《送审稿》再无消息。
这种情况使得当前的社会维护政策陷入了一种相对复杂的状态。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继续收取社会抚养费。但是,一方面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迟迟没有推出;另一方面,根据卫生计生委在起草《送审稿》时的指示,旧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同时,由于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生育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卫生计生部门只是含糊地说,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政策由各省自行决定。
这种政策模糊导致相关诉讼案件陷入僵局。除了湖北省武穴市和黄石市的两起抢劫学生案件外,这些诉讼大多处于长期等待判决的阶段。去年4月28日,被称为“中国首例非独立学生抢夺案”的湖北监利,自开审以来一直没有宣判。去年8月,监利县法院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回应《第一财经记者》的询问时表示,他们已经问过上级,正在等待答复。3月4日,涉案当事人黄艳芳表示,他曾多次致电监利县法院询问庭审结果,但无人接听。
进退两难的不仅仅是基层法院。江苏省一名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这种政策模糊给基层工作带来了困难。“继续征收,阻力太大;不征收,也不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很尴尬。”
在今年的“两会”上,几位NPC代表和CPPCC委员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已经与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鼓励生育的新规定相冲突,应尽快取消。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明确表示,对于那些“抢劫学生”的人,应该立即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
该国“抓两个孩子”案件数量的增加需要得到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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